快递价格行为规则发布 快递价格行为“十二条”关键在落实

时间:2020-01-08 16:40: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12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简称《规则》),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列出了12条“不准”的情形。记者了解到,其中部分条款是特别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虚假优惠等行为而提出。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新京报2月26日)

众所周知,近些年随着电商经济的兴起,国内快递业也以“黑马”的姿态,快速强势崛起。而快递业的兴盛,在便利消费者、搞活市场经济的同时,无可否认的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乱象,比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影响了这一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引发不少的社会担忧与质疑。

就此而言,此次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敢为天下先,甘当全国第一个“吃螃蟹者”,立足本职结合市场实际,适时出台《规则》,无疑给快速发展的快递业再次套上一个健康前行的“缰绳”,为消费者再次撑起一把“保护伞”。可以预期的未来,在这一《规则》指引下,北京市的快递市场将进一步得到净化,消费者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北京市有关方面积极为民的态度,值得肯定、点赞与学习。

饶是如此,也不能不说的是,就北京市此次出台的《规则》看,虽然有不少亮眼之处,比如“十二条不准”中很多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总体上这些规定更多还是对以往既有法律的重申和集中归集。比如“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不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准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等,都是我国《价格法》《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或法律规定本意就是如此。再比如,“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不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不准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等,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明确禁止的。

应该说,把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条款统一归集和明确,不但有利于经营者更便利的依规行事,也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此快速有力执法,还有利于消费者据此便利维权。问题是,既然这么多明确的法律规定早已存在,为什么此前还是有那么的快递业乱象发生?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比如经营者守法守规意识不浓,见利忘义胆大妄为;法律规定不够集中,多部门执法不易形成执法合力等。但笔者以为,最为根本的一条,恐怕还是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浓、为民能力不够,进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随之的问题是,在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前提下,仅靠此次《规则》的法律重申和归集,如何才能有改变免此前的执法不力局面,避免再次掉进软执法、弱执法的“窠臼”,无疑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化解,比出台《规则》更考验地方智慧的事情。

再好的规定,只有真落实才是真的好规定。此次北京出台《规则》,固然迈出了净化快递市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可贵一步,但显然这只能是一个开始,接下来还需要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积极行动,扬长避短,化繁为简,抛却以往掣肘净化快递业市场执法的不利因素,快速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升《规则》的落实力。

唯如此,此次北京出台的《规则》,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初衷,切实维护地方快递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真正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市场和监管等多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