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破解“垃圾围城”困境,浙江省宁波市决定通过地方立法明晰生活垃圾基本分类标准,在城市和农村统筹提高分类投放质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数据显示,2018年宁波市生活垃圾总量为11041吨/日,日益增多的生活垃圾,对末端处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基本分类标准,还对基层集中反映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具体规定。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要分类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采取预约方式,不能及时处理的应投放至暂存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个人习惯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条例规定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